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孙**、深圳市特**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3元(已由原先预交),本院收取48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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