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3元(已由原先预交),本院收取48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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