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简**诉被告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元,由原告简兆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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