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简**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简**诉被告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元,由原告简兆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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