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珠海金**有限公司广**公司、珠海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或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李**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5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