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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珠海金**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珠海金**有限公司广**公司、珠海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或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李**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5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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