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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民委员会、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沙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番**民委员会、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沙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番**民委员会、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沙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番**民委员会、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沙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番**民委员会、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沙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927元由原告广州**村民委员会、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沙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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