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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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