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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与甘**,曾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因与被上诉人甘**、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上诉人甘**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甘**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上诉人甘**负担,多收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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