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冯*因与被申请人陆**、朱**和一审第三人谭**、杨**、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广东省**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