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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广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向张**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张**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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