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许*超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工务局、肇庆**有限公司、肇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8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17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