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上述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71元,减半收取6885.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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