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深圳市**有限公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袁**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袁**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1651.8元,后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按减少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受理费,退还原告受理费1626.8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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