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龙**和安全**限公司与汕头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建安**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9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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