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15367元,减半收取共计7683.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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