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祥**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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