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技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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