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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保养、陈*与深圳市**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作公司、广东永**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康保养、陈*诉被告深圳市**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作公司、广东永**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起诉至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该法院经管辖权裁定移送至本院。2014年8月20日原告康保养、陈**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康保养、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保养、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74元,减半收取28537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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