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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限公司与中山金**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珠海**限公司与被申诉人中山金**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珠海**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4月2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珠检民抗字(2013)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送达程序不当,导致当事人未能参加诉讼,且未审先判,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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