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合作公司、深圳市龙**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合作公司、深圳市龙**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7.5元,减半收取1153.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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