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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824321.66元及利息和支付材料调差款3363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深圳**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1)深中法民五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深圳**有限公司将海翔工业园A-2栋厂房转让给第三人深圳市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涉案厂房回转登记至被执行人深圳**有限公司名下。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先行将涉案登记在第三人深圳市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工业园A-2栋厂房(房产证号6000435027)采取查封措施,防止在(2011)深中法民五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生效前,涉案厂房再次发生转移。

本院认为,深圳**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中法民五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的判项是撤销深圳**有限公司将海翔工业园A-2栋厂房转让给第三人深圳市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涉案厂房回转登记至被执行人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为便于本案的执行,防止涉案厂房在判决生效前发生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第三人深圳市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工业园A-2栋厂房(房产证号6000435027)。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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