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28元,减半收取4164元,财产保全费2904元,合计7068元,由原告珠**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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