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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沈**、甘*明诉锦宸**公司、广东创**限公司、林*、佛山**沥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受理后,经三原告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后根据鉴定机构意见本院决定终止鉴定程序,鉴定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2014年5月5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沈**、甘**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5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059.25元(三原告已预交65118.5),由三原告负担。司法鉴定费6000元(三原告已预交),由三原告负担。

三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30059.25元,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三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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