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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中建三局**责任公司、中建三局**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琦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06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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