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来诉被告珠海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9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98元,由原告叶*来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珠海**有限公司与珠海兴**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珠海佳**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限公司与白井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骆**、温**、张*与吴**、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伍**与珠海市**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珠海市**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珠海**限公司、鞍山东方**珠海分公司与新会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司珠海分公司与长沙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茂名市化**海分公司与珠海市**开发公司、珠海经**发展公司、珠海市金**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山**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