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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水来与珠海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来诉被告珠海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9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98元,由原告叶*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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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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