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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化**海分公司与珠海市**开发公司、珠海经**发展公司、珠海市金**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化州建筑工**岸新丰**公司、被告珠海**发展公司、被告珠海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化**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市金海岸新丰**公司、被告珠海**发展公司、被告珠海市**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茂名**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87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49,143.5元,由原告茂**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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