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廊坊**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二工程公司、黄龙、李**、李**、广东省**限公司、广东珠**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9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975元,由原告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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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