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珠**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918元,由原告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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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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