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珠海市**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三冶南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网诉被告珠海市**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三冶南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珠海市**有限公司享有的、在珠海**法院处的土地拍卖所得的分配余款(拍卖土地位于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金岛116号),保全金额以人民币60万元为限。案外人**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珠海市**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在珠海**法院处的土地拍卖所得的分配余款(拍卖土地位于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金岛116号,用地许可证号为珠国土许字(1993)第02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西区建94-022号),冻结金额以人民币6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

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的效力消灭。如需延长期限,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