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诉被告珠海**程有限公司、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原告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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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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