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成诉被告珠海潘**限公司、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邱*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51元,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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