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温**、张*诉被告吴**、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骆**、温**、张*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骆**、温**、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83元,因原告生活困难,本院同意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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