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珠海市**有限公司与珠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63元,由原告珠海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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