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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珠海分公司与长沙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诉被告长沙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黑龙江**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及撤诉减半收取为4130元,由原告黑龙江**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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