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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贸公司与珠海市三灶管理区、第三人茂名**料公司安强车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贸公司诉被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第三人茂名**料公司安强车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缓交诉讼费规定的条件,本院不予准许。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通知原告收到通知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82元,逾期不交,本院将按撤诉处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湖南**贸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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