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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电**限公司诉珠海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珠海电**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珠海电**限公司诉称,2007年4月18日,原、被告签订《配电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被告配电房工程的高、低压柜、变压器(油式)安装;变压器两侧电缆连接;配电房的接地、照明及相关系统调试工程。合同总价款52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字之日起3天内,被告支付30%工程款给原告;主设备进场之日起3在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合同款的30%;工程验收合格后具备送电条件被告用电前,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的35%,工程合同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由被告在保修期满后1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退还原告。2007年9月29日,原、被告又签订《电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被告电缆工程,该工程系上述变配电房工程的配套工程;施工内容包括:穿管敷设YJV22-8.7/15KV-3×240电缆一条275米,电缆试验及穿管接地等。合同价款23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字之日起3天内,被告支付30%工程款给原告;主设备进场之日起3在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合同款的30%;工程验收合格后具备送电条件被告用电前,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的35%,工程合同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由被告在保修期满后1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退还原告。以上,配电房工程及电缆工程为统一配套工程,需配套施工并进行整体竣工验收,相应签订的工程合同约定涉案工程款总额为75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完成工程建设,并经广东**海供电局验收合格,具备投运条件。然而,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涉案工程款长期拖欠。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了配电工程款项31.2万元,尚欠20.8万元(其中质保金2.6万元);支付了电缆工程款项6.9万元,尚欠16.1万元(其中质保金1.15万元)。该配套工程款共计欠付36.9万元。综上,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理应继续履行合同向原告支付上述剩余工程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承担未付工程款利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6.9万元及利息。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配电房工程施工合同》;2.《电缆工程施工合同》;3.《施工通知单》;4.《试验报告》;5.《投运通知单》;6.《工作联系单》;7.银行收款凭证。

被告辩称

被告珠**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8日,原告珠**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技有限公司签订《配电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被告配电房工程的高、低压柜、变压器(油式)安装,变压器两侧电缆连接,配电房的接地、照明及相关系统调试工程;合同价款52万元,付款方式为:被告在合同签字之日起3天内支付工程款的30%给原告,在主设备进场之日起3在内支付工程款的30%,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具备送电条件被告用电前支付工程款的35%,工程款的5%(即2.6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1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退还原告;工程验收合格之起一年内为工程质量保修期。2007年9月29日,原、被告又签订《电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被告电缆工程,施工内容包括:穿管敷设YJV22-8.7/15KV-3×240电缆一条275米,电缆试验及穿管接地等;合同价款23万元,付款方式为:被告在合同签字之日起3天内支付工程款的30%给原告,在主设备进场之日起3在内支付工程款的30%,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具备送电条件被告用电前支付工程款的35%,工程款的5%(即1.15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由被告在保修期满后1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退还原告;工程验收合格之起一年内为工程质量保修期。上述配电房工程和电缆工程为配套工程,工程款总额为75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工程建设。2007年11月26日,广东**海供电局出具《投运通知单》,该通知单载明,上述配电房工程和电缆工程具备投运条件,批准启动时间为2007年11月28日。被告在签订合同后,仅向原告支付了配电房工程款31.2万元和电缆工程款6.9万元,合计38.1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36.9万元。

上述事实,有配电房工程施工合同书、电缆工程施工合同书、投运通知单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已依约完成合同项下工程,而且电力主管部门已出具投运通知单,应认定合同项下工程已于2007年11月26日验收合格,且于2007年11月28日具备送电条件。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7年11月28日前共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5%即71.25万元,并于2008年12月6日前支付工程总价款的其余5%即3.75万元。被告拖欠原告部分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6.9万元及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珠**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电**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6.9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本金33.15万元的利息从2007年11月28日起算,本金3.75万元的利息从2008年12月6日起算,均按照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86元,由被告珠**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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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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