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被告深圳**责任公司和被告广东**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珠**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