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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四**限公司与珠海市**有限公司、珠海市**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四**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有限公司、珠海市**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市**有限公司、珠海市**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四**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市**有限公司、珠海市**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2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8362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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