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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限公司与徐州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辽宁建**限公司、珠海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辽宁建**限公司、珠海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州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辽宁建**限公司、珠海华**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第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辽宁建**限公司、珠海华**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1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3456元,由原告河南省第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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