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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有限公司与广州泰**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并未充分考虑到上诉人的实际情况,即上诉人的住所地虽然属于广州市越秀区,但股东广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而上诉人的主要经营活动在该股东处,故可视为上诉人主要营业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诉工程地点为广州市广州大道中85号之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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