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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竟成建设工程机械实施有限公司、广东水**限公司与广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竟成建设工程机械实施有限公司、广东水**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尚未审理终结,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为广州市番禺区,故本案一审受理法院应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理应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387320元,由本院退回给广州市竟成建设工程机械实施有限公司8260元,广东水**限公司188960元,广州市**有限公司1901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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