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赵**诉被告荆州市**程有限公司、荆州市**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两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赵**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两原告已预交5824.46),由两原告负担。对两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5799.46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两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两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