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大**局、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顺**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08.2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佛山**程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