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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大**局、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大**局、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顺**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08.2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佛山**程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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