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顺**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高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1元,减半收取即5150.5元,由原告佛山**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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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