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司)因与上诉人李**、被上诉人孟保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一审法院重审后予以确定。鸿**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94元,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76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