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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有限公司与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司)因与上诉人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一审法院重审后予以确定。鸿**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28元,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7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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