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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广东水**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诉被告广东水**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成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深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30元,由原告孙**负担。

(本页无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144号民事裁定书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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