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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太建设**限公司与佛山市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太建设**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建基础**公司、原审第三人胡清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中太建设**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太建设**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175元(中太建设**限公司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087.5元,由上诉人中太建设**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诉讼费,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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