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甘锦标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甘锦标因与被申请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经查,本院(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已于2012年12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甘锦标于2014年4月24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最**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锦标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