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沃**限公司与桂林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沃**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司)因与桂林万**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民法院(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沃**司申请再审称:桂林**民法院(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523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理由:(一)二审判决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施工不作为的过错。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在合同期间内催促申请人开工的文字通知等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造成工程停工的原因系申请人收款后没有按照进度施工的情况下,二审仍然作出了“申请人存在施工不作为的过错”的认定,明显缺乏证据。(二)二审在认定本案事实及法律关系上出现混乱,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以上事实属实,但又只认定申请人存在违约行为,否定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由于前期施工的暂停,2013年5月工程项目恢复后,双方就工程量的增加、价格的调整重新进行约定。因沃**司要求增加设备价差款部分未能取得万**司的同意,故沃**司没有实质性恢复施工。2013年9月27日万**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告知沃**司必须于10月5日前安排足够的施工人员进场施工,确保11月10日前完工验收,否则将解除合同。沃**司收到《工作联系函》后没有对万**司作出回应,也没有安排施工人员进场施工。此后双方没有就解除合同进行协商或对已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故双方当事人对恢复履行合同未能重新达成一致意见,对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应互不追究。但沃**司收取万**司100万元工程款,仅完成11万多元的工程量,对尚*的88万元占有使用达3年多未及时退还,亦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由于万**司已放弃对沃**司的违约责任追责,二审法院仅判决沃**司返还尚*工程款883548.65元并无不当,实体处理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综上,沃**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广西沃**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