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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责任公司与广西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柳州市**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崇左**民法院(2011)崇*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潘**、黄广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蒙**担任记录。上诉人潇**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张**,被上诉人广西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敖选山,一审第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李*,一审第三人周**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来崇左**民法院(2011)崇*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崇左**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本诉费74031元,反诉费5500元,鉴定费358700元,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46496.02元(柳州市**责任公司已预交46496.02元),由本院退还柳州市**责任公司46496.0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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