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宁市**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颜**、一审被告黄**、南宁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5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南宁市**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张**,被上诉人颜**及其委托代理人梁*,一审被告南宁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伍*、黄**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4元(上诉人南**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本院退回上诉人南**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